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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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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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2-02-24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湘西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7:15:45 字体大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园区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应对园区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开展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改)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1号修改)

《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暂行办法》(湘安发〔2020〕3号)

《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州政发〔2020〕14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工矿商贸企业发生的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企业从业人员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管委会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吉凤街道和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各相关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财政局、吉凤街道、吉凤公安分局、商务局、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本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2)指挥、协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5)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组织落实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等工作;

(4)收集、分析并及时上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5)组织发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6)组织本区工矿商贸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7)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组建工作;

(8)督促指导和抽查吉凤街道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9)承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10)协助指挥长进行紧急状态下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小组间的协调。

2.3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职责

(1)管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上报和反馈;协助管委会组织处理相关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财政局:负责保障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4)吉凤街道:积极做好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为灾民或受难者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

(5)公安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等工作;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转移工作。

(6)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日常规范管理、行政审批、发展规划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处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7)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8)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受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9)生态环境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11)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田污染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建技术专家组;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1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4)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灭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负责火情的侦查;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负责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车辆、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参与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吉凤街道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管委会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援组、新闻报道组和善后处理组6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个工作组主要职责详见附件9.1。

2.5专家组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工矿商贸企业应急专家组,为全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工矿商贸企业应建立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并向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进行现场评估,预测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在接到可能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情况,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3.2.3预警响应

(1)应急值守

发布预警信息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成员单位、吉凤街道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吉凤街道应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专家咨询

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相关专家,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及处置方案报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扩大至较大级别甚至重大以上级别时,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一般等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不含1000万元)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②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严重衍生风险,或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③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不含l亿)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②跨地级市以上行政区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4.2事故报告

企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管委会及湘西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类别,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波及影响范围(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能否控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3响应程序

4.3.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对接的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有关部门申请支援。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2)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州、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州、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处置措施

按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吉凤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交警部门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吉凤街道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救治、防疫等工作。

4.5社会动员

根据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由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有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局会同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吉凤街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调查总结及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全程开展勘察,取证和分析等工作,并应在应急状态解除后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主要行动,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做出评估结论。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管委会,并抄送有关部门。

5.3恢复重建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吉凤街道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保障措施

6.1装备保障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调配,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矿商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消防救援队伍是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救援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3资金保障

企业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应急专家保障

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工矿商贸企业应急专家库,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提供技术支持。

6.5医疗卫生保障

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必要时,依法组织紧急动员和征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吉凤街道,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部门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

工矿商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制定与解释、更新

本预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变化适时修订。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应急管理局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追究

(1)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或工伤待遇。

(3)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失职渎职和谎报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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