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湘西州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3 15:03:10 字体大小:

10月13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原《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24〕3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奖补政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层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奖补政策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为确保州本级奖补政策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保持一致,增强政策的合规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对原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旨在确保政策与时俱进、合法合规、高效便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原第一条:政策依据增加《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主要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原第四条:“联席会议”修改为“建立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部门联审工作机制”,由州财政局牵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机制”不作为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结构,根据机构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成员单位。

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政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原表述;原第十款“原则上不得在国省奖补政策上设立相同的州本级奖补政策,确需重复设立的,不能在国省基础上提标扩面,并明确资金来源”增加“上级另有规定或对湘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除外”表述,主要考虑部分上级政策存在要求或鼓励地方配套出台奖补政策的情况;原第十一款“原则上不得设立与现行奖补政策奖补方向或用途交叉、重复、雷同的奖补政策,确需设立的,应与原奖补政策保持统一,实施年限按照原奖补政策年限执行”修改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与现行奖补政策奖补方向或用途交叉、重复、雷同的奖补政策,确需设立的,应当废止原奖补政策”,主要考虑存在同一个奖补政策在多个政策文件中出现,且标准不统一,为化繁为简,新政策直接替换旧政策,便于操作和解释。

原第十六条:第一款“每年1月发布上一年度奖补政策的申报公告修改为“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奖补政策的申报公告”,主要是部分资格认定(尤其是国省级的认定)要在第一季度才能公布,故修改为第一季度发布申报公告。第二款增加“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表述,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八条“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第三款“部门联合初审”修改为“部门初审”。第四款“联席会议联审”修改为“工作机制联审”,由主管部门将奖补政策兑现资金方案依次报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进行联审。第五款“集体研究”修改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机制联审意见,将奖补政策兑现资金方案按州本级重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批,涉及大额资金安排的应当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必要时再报州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主要考虑奖补政策资金兑现来源州本级重大专项,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履行报批程序更为合适。

三、修订意义

新《办法》的修订和实施,是州本级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体现。一是强化法治保障,确保奖补政策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符合国家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保护的最新要求。二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禁止歧视性条款、推行免申即享等,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提升政策效能,通过机制优化、流程再造和政策整合,提高政策管理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执行效率,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更好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州本级财政奖补政策管理体系,为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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