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同时,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已失效,部分条款不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亟待重新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二)《政府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三)《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2017年12月30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五)《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湘发〔2018〕15号)。
三、主要内容
以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为核心,修订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8章48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定义、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划定职责边界。第三到六章“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以及“预算管理”,规范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七章“基础管理”,提出资产确权登记、评估、清查、绩效评价、信息化、国有资产报告、监督等基础性管理要求。第八章“附则”,规定适用情形、生效日期等。主要修订如下:
(一)扩大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扩大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除“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外,新增行政事业单位支配管控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和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系统性、规范性。
(二)明晰职责定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行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三)新增管理规定。一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紧密结合,注重基础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开展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情形。二是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质量,每年度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新增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管等适用情形。四是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精神,第四十七条补充“数据资产”单列管理。
(四)细化管理要求。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资产配置环节,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配置时优先考虑资产调剂,严控资产新购,尤其是建筑物、大型设备等重点资产购建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注重政府债务风险防范。资产使用环节,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加强产权保护;通过盘活闲置资产、修旧利废、建立公物仓推进共享共用等途径,多措并举提升资产使用效益。资产处置环节,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可依照科技成果转化等规定,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
四、关于施行日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