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8 09:25:42 字体大小:

一、关于我省统筹模式及责任主体的问题

  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规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模式可在“六统一”和“五统一、一调剂”两种模式中选择。我省采取第二种模式,即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从全国情况来看,约有一半的省份实行的是“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另外一半省份实行的是“六统一”模式,即在基金管理上实行省级统收统支。从中部六省情况来看,只有山西省实行的是“六统一”模式。我省统筹前主要以县级统筹为主,所以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五统一、一调剂”的统筹模式是比较合适的。基金由市州统收统支后,基金收支、监管及工伤职工待遇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在市州。

  二、关于统一参保对象和参保范围的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上规定的参保对象工伤保险应该做到应保尽保全覆盖。另外,有几个群体参保问题也说明一下:

  一是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保问题。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部分市州县区已先行先试的将上述人员纳入到了工伤保险保障范畴,为此实施意见在“统一参保对象和参保范围”中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暂未作统一规定,待国家有关公务员参保的正式下发文件后,拟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的问题。为顺应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延时退休政策的实施,我们将按照人社部的部署探索开展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我省醴陵市正在启动超龄人员参保试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部署该项工作。

  三是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社区、村委会、公益性岗位、职业院校顶岗实习学生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型业态就业人群,如:快递小哥、的的司机、平台直播、微商等。为满足社会需求,人社部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但具体政策不明朗。我省将按照人社部的部署,探索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所以本次统筹,未将这些群体统一纳入参保范围。

  三、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缴费基数的问题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由原三类行业细化为八类行业,并明确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为此,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3号),并明确省本级参保单位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7%、1.0%、1.4%、1.6%、1.8%、2.2%、2.5%、2.7%,并向人社部进行了备案。各市州也以此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了各自的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我省各市州费率不相同,长沙费率最低,娄底费率最高。本次统筹,经测算,确定了全省八大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6%、0.9%、1.2%、1.4%、1.7%、2.1%、2.4%、2.6%,项目参保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8‰。从全省整体情况看,这个费率比长沙市费率略高,比其他市州费率都要低,普遍降低了费率,减轻了企业负担,符合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企业降费减负要求。同时,也能确保全省基金总体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省统筹后,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费率标准执行,只有在基金累计结余不足12个月支付水平时,才可按费率浮动办法考虑费率整体性上浮。市州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支出的,要在全省统一的费率基础上继续整体性下调费率。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按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全省实行统一的基准费率。项目参保费率可参照费率浮动办法进行浮动。

  关于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工伤保险费征缴关键是要核实单位工资总额。当然,我们在参保权益登记时要明确个人的缴费基数,可以按照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300%进行拦头保底。

  四、关于统一工伤职工待遇政策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政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核定基础。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以前,各市州和省本级对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口径不一致。实行省级统筹后,我们明确全省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五、关于市州基金统收统支的问题

  一是统收。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统收是指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征缴职责划转后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具体职责边界、工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全省各个县市区情况不一,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处理方式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州自行决定统一上解或者留存在县市区用于后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直至清零。

  二是统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由市(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市(州)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对于统筹前各县市区存在基金缺口,市州应该通过统收统支利用基金结余予以平衡解决。

  六、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职责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按照上述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后,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市州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从目前工作实际来看,市州每年的工伤认定案件平均约为4000件左右,案件量较大的市州近8000件,而各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人员编制平均为2—3人,个别市州仅为1人。因此,单靠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难以承担全市州的工伤认定调查和认定工作。为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本实施意见规定: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由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这也符合“基金上统,工作下沉”的统筹原则。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县市区工伤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可对工伤认定采取备案、抽查、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省、市(州)两级管辖。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工作。省本级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并指导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关于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问题

  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关键是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这也是省级统筹的具体内容之一。为此,本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省级集中管理、工伤保险待遇联网结算。目前,省人社厅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已启动“金保二期”工程,拟统一规划、建设人社系统五大平台,但当下工作不能停摆,还是要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推广使用现有的“核三”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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