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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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湘西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7:10:09 字体大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本区人民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三十八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588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332号)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应急发〔2017〕36号)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0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实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号公告)

《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0号

《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州政发〔2020〕14 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涉及的传染病病人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政府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政府积极推动构建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

(4)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科学有序防控。

2.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2.1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腺鼠疫在我区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5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2.2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我区范围以内。

(2)腺鼠疫在我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含我区的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我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1周内在全州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射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州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湘西自治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湘西自治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级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湘西自治州发生或传入湘西自治州,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湘西自治州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湘西自治州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涉及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湘西自治州发生或传入湘西自治州,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湘西自治州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指挥机构与机制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应急指挥机构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其组成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指挥长,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宣传部、财经办(财政局)、吉凤街道、吉凤公安分局、商务局、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3.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各类事件,迅速果断做出决策部署。

(2)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接受州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以及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其他地区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3)指导和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3.1.3工作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预防救治组和通讯联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

物资保障组:及时组织生产、调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药品和防护物品等,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资金,对各辖区内政府、各有关单位的物资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各项物资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

宣传报道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社会宣传和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和通报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开展应急防范和处理知识的宣传报道。

预防救治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工作,指导各辖区内政府、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动态及有关情况,开展心理危机的干预,向指挥部提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通讯联络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内外联络工作,对各辖区内政府、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指挥部的决策进行督查,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情况。

3.1.3街道应急指挥部

吉凤街道成立由街道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3.2成员单位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上报和反馈;协助管委会组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部:负责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处置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财经办(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凤街道: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即时处理和即时上报,积极做好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为灾民或受难者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

吉凤公安分局:注意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事务管理局:配合吉凤街道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发放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与卫生部门信息互通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管理局:配合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吉凤街道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避灾安置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非消防专业的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时,在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3日常管理机构

3.3.1工作机构

文化教育和卫生局作为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3.3.2机构职责

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等工作。

3.4专家咨询委员会

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应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5.1应急指挥机制

(1)各级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中的支撑作用。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完善事件的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5.2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地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坚持把街道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干部、网格员、街道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3)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4.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4.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监测内容:

(1)医院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

(3)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告;

(4)食源性疾病和水源性疾病监测报告;

(5)不明原因死亡监测报告。。

4.2报告

4.2.1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公众举报等,事件的报告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4.2.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他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文化教育和卫生局通报,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应及时调查核实。

4.2.3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2.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文化教育和卫生局报告事件及其风险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评估

4.3.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4.3.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4.3.4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5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预警

4.4.1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以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根据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对本区域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

4.4.2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

4.4.3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4.4.4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管委会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5.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的类别、性质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在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管委会、湘西自治州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援助。

(2)管委会应急响应:

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划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确保突发事件的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援助。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吉凤街道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2.2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文化教育和卫生局应急响应:

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立即联系上级专家会同本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根据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结果,判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迅速上报管委会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技术援助。

(2)管委会应急响应:

除立即实施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评估结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物资、资金援助。

5.3响应措施

5.3.1各级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组织,建立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储备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

(4)划定控制区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管委会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采取影响其他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应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数据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统一发布。及时发布事件防控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情况,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9)群防群控。街道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健康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要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负责组织本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辖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

5.3.3其他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同级政府或应急指挥组织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

5.3.4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3.5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组织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响应调整和终止

5.4.1响应调整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管委会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2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则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4.3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2)Ⅱ级应急响应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至Ⅰ级等同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则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3)Ⅲ级应急响应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4)Ⅳ级应急响应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由管委会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级别的,参照“5.1响应原则”实施。

(5)街道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程序,参照以上程序及“5.1响应原则”。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今后工作的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告上级政府。

6.2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6.3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1.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7.1.2管委会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7.2技术保障

7.2.1信息系统

各部门在事件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7.2.2专业机构

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事件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应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化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紧急隔离点等做出周密安排。

7.3经费和物资保障

7.3.1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安排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7.3.2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

7.4通信和交通保障

7.4.1通讯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7.4.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7.5法律保障

7.5.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7.5.2政法部、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等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修订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规定和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7.5.3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8.应急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管委会、吉凤街道、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新闻、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

8.2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更新

本预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变化适时修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文化教育和卫生局负责解释。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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