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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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高新区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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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2-02-24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湘西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6:51:47 字体大小: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修正)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9〕第108号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7号)

《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州政发〔2020〕14号)

《湘西自治州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8〕19号)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2016)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2019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把灭火救援装备配足配强和采用“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管委会、街道、社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防灭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任副指挥长。

成员:办公室、宣传部、财政局、吉凤街道、吉凤公安分局、商务局、文化教育和卫生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用事业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定总体决策和灭火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行动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三)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四)及时向管委会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

(五)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灭火工作。

2.2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大队,由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职责:承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承担组建相关灭火救援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承办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管委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火灾事故信息,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上报和反馈;协助管委会组织处理相关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负责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对外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负责承办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4.吉凤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为灾民或受难者家属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

5.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现场警戒、人员摸排、治安维护及火灾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6.商务局: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以及涉及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7.文化教育和卫生局: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旅行社、旅客在旅游景区(点)的防火工作;参与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伤病员转运、医疗救治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对火灾事故现场提出公共卫生处置建议,并进行现场消杀工作。

8.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因火灾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9.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化企业、环境风险企业等火灾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环境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0.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11.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对救援物资进行调配和发放;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因火灾、爆炸造成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调查工作。

12.公用事业中心:负责指导全区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全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火场供水工作。

1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火灾事故

14.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工作;承担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时,由上级部门开展延伸调查),统计火灾损失,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事故区域及周边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4专家组

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专家组,负责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消防机构作战指挥中心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119接警调度台通过各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和其他灾害报警,或者根据上级消防部门、当地政府的调集指令,及时、科学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全面、准确收集警情信息,实时、有效地辅助决策指挥。

各级消防机构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和火灾隐患,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3.2预警预防行动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

3.3信息报告

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火灾分级标准和相关报告要求,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报告要求,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火灾(火警)按照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Ⅱ级(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Ⅲ级(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Ⅳ级(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4.1.1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一2016)界定为燃烧面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4.1.2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一2016)界定为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Ⅳ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一2016)界定为燃烧面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XF/T1340一2016)界定为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Ⅱ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2分级响应

4.2.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火灾或接报二级火警时,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在管委会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二级火警,州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适时响应。

4.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火灾或接报三级火警时,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提请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火灾或接报四级火警时,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Ⅱ响应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在州、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提请州、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或接报五级火警时,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Ⅰ响应并向州政府报告,在州、省、国家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吉凤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辖区公安、消防、应急、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州指挥部。

5.2处置指挥

(1)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级别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照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5.3处置程序

现场指挥部在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示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1)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查,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2)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3)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4)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5)转移和保护物资;(6)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7)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8)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5.4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5.5应急联动

吉凤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6火场清理

火灾事故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7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

5.8应急结束

一般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委、省政府,省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或州委、州人民政府,州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6.后期处置

6.1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机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负责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2安置与补偿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伤亡人员按规定及时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消防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等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7.2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为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灭火毯、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并与消防装备、器材、灭火药剂生产厂家建立联保协议。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3资金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7.4通信保障

管委会、吉凤街道、社区应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火灾事故时的通信畅通,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8.应急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管委会会同园区相关部门及吉凤街道等单位,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

8.2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更新

本预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变化适时修订。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9.附则

9.1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火灾事故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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