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7
- 文号:州政发〔2015〕1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高新区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16-01-05
- 登记日期:2016-01-05
- 发文日期:2016-01-05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和《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湘财社〔201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州新增养老床位8000张,全州养老床位数达到1.68万张,比例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州、县市区要在2016年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从2016年起,凡新建居住(小)区的,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与居住(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二)加快建设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到2020年,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12所,新增床位2800张以上。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到2020年,每个县市至少建成1所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700张以上。积极稳妥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以及家政、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卫生健康、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到2020年,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村;每个城镇社区至少建成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至少建成一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充分依托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农村闲置资源和各项涉农资源资金,加快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五保之家和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需求和不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及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依托闲置的学校、村部等场所,通过改造修缮、添置设备、拓展内容,开展村级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近邻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到2020年,全州新建或改扩建乡镇敬老院 20所,新增床位 1000 张;建成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村级五保之家、村级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服务机构设施 264个,新增养老日间照料床位1200张以上。
(五)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举办医养护一体化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经卫计部门许可,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医务室,为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支持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养老服务,延伸医疗服务项目。到2020年,州本级发展2家左右、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城区养老机构;每个县市至少发展1家1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机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机构享受相应的养老补贴政策。
(六)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逐步改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积极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动员、组织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到2020年,全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
(七)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根据城乡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分布,按照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广泛建设老年协会。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维权、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州社区(村)全部建立老年协会。
(八)扶持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范围。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相关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九)着力优化老年居住环境。严格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动和扶持相关公共设施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不断完善城市和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不同老年群体服务需求,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到2020年,每个城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建成1个老年宜居社区。
(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
(十一)认真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老年优待政策,全面落实老年就医政策、老年生活优惠政策、老年文体优惠政策及法律援助政策等。卫计部门每年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优先办理就医相关手续。州、县市区财政要将百岁老人长寿健康补助金及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按分级负责要求纳入财政预算,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长寿补助金不低于300元,9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不少于100元。公共服务场所、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场馆、老年大学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实行免费或半价收费。法律机关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凭《老年优待证》,实行缓交、减免、免交优待。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州、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适度增长。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二)加强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经费保障。对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优抚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的公办福利院、敬老院,各级政府要将其所需的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逐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具有本地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的三类特困老人,即年满70周岁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以上资助服务对象,由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其享受政府购买额度的标准,发放相应数额的服务券,由当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州、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验收达到国家运营标准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3000元的资助,租用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元的资助,连续补贴三年;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元、200元、400元的运营补贴;每接收安置一名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1000元、600元、200元补贴,上述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由州、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或者整合相关资金负担。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的养老机构,地块收益财政对基础设施投入部分将给予适当补助。
(五)实施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州、县市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州、县市区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逐步给予适当补助。
(六)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各级政府应当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推行责任保险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当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所需保费支出由养老机构承担30%、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财政补助70%。
(七)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补贴制度。经民政部门验收,对各县市城区社区综合服务站建筑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及乡镇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达到180平方米以上,具备“五室一场”(医疗室、活动室、图书室、休息室、配餐室、室内或者室外健身场所等),且服务规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所需资金在每年给予社区的惠民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八)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投融资平台,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市场资源、金融资源等,打造养老服务业龙头企业。
(九)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工作。对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价格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优惠确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底价可以按不低于出让地块基准地价70%确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出让或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和基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财政购买。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
四、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教体、卫计、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