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1个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8日(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8532016),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湘西高新区公共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湘西广慈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专科医院 |
91433100MAC8U1B024001U |
吉首市卫生健康局许可床位为99张。适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四十九、卫生84中专科医院8415”的规定,实行登记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