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市监处罚〔2022〕59号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市监处罚〔2022〕59号
当事人: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湘西经开区艺术中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
住所:湖南省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24号艺术中心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
2021年10月11日,按照2021年湘西州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本局对湘西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湘西经开区艺术中心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油麦菜、芹菜、绿豆芽、韭菜、竹节虾(罗氏虾)、三黄鸡(鸡肉)、麻鸭(鸭肉)、四川红花椒、柏丫川味腊肉、蛋酥味沙琪玛(提子干+南瓜籽仁)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1月12日,深圳市通量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10042484)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5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433100602738140)和《检验报告》(NO:2110042484)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5月1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农产品……”,主要从事日用百货零售。涉案“芹菜”是2021年10月10日从吉首永昌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购进数量是2件(22.4kg),购进价格是9.82元/kg。截止本局立案调查时,涉案“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3.98元/kg,货值为313.152元,获得违法所得93.184元。当事人事后实施了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故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州市监罚告〔2022〕5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表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表示没有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属于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一是对其违法行为已有较深的认识,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是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三是涉案“芹菜”数量少、货值金额低(313.152元),未有消费者投诉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未造成危害后果;四是无主观故意和恶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所诉,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18元;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湘西州建设银行(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或者华融湘江银行湘西分行营业部(账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账号:78010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