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人才公寓基坑支护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磋商邀请
湖南志远建设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首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的委托,对湘西人才公寓基坑支护工程(第二次)(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贵公司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HY2021-22
2、项目名称:湘西人才公寓基坑支护工程(第二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最高限价:1978995.59元
5、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序号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1 |
湘西人才公寓基坑支护工程(第二次) |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
8、本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结果为准)或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入湘登记证(在有效期内);
2.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具备处于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3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本采购邀请供应商,请于2021年 9 月 29 日至2021年 10 月 9日每日上午9 :00分至 12 :00分(北京时间,下同),下午 15 :00分至 17:00分,在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湘西自治州厚驿交通办公大楼14楼1410室)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磋商文件(400元/套),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10月10日09时00分~09时30分(北京时间)
2、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 年 10 月 10日 09时 30 分(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湘西自治州厚驿交通办公大楼14楼1410室。
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10月 10日 09时 30 分(北京时间)
6、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湘西自治州厚驿交通办公大楼14楼1410室
五、其他补充事宜
1、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湘西高新区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大楼3楼
联系方式:姜先生 177426310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湘西自治州厚驿交通办公大楼14楼1410室
联系人:王春霞
电 话:18569725177
电子邮箱:284125639
备注:
1、疫情期间,各潜在供应商须按照湘西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因防控疫情原因影响正常投标的,责任由各潜在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