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业登记制度:用好“缓冲带” 让市场主体“喘口气”-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歇业登记制度:用好“缓冲带” 让市场主体“喘口气”

来源:湘西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作者:杨莉 发布时间:2022-03-23 14:29:55 字体大小:

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首设“歇业制度”成为《条例》中最大亮点。《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歇业”不意味着市场主体被“注销”。而是基于现实考虑,给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保留其主体资格,在一定时间内停止经营。

“歇业”不同于“经营异常”。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经营异常,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未按时报送年报,未按时公示企业有关信息或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开展的信用监管措施。

“歇业”累了就“喘口气”。这项制度有效保护了受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就给不少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一些企业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却仍需支付房租、人力等高额运营成本,导致其经营陷入步履维艰的境地。歇业登记制度的推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休眠”的机会,以休眠时间换取发展空间,伺机再起,既可免除高额的维持成本,又可免于主体注销的命运。

“歇业”也要依法依规履行登记手续。《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歇业”也要强化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自主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后,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这也要求,登记机关要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市场主体的监督和信用监管。要做好建章立制、动态跟踪、日常巡查、行政指导等工作。市场主体也要严格自律,不能将歇业登记当作逃避监管和主体责任的机会。

歇业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的又一制度红利,是我国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丰富与补充,有利于中小微企业持续经营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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