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湘西州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7 16:39:08 字体大小:

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
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制度,树立鲜明奖补导向,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1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以下简称“奖补政策”),是指由州委或州政府设立,州本级财政统筹有关资金安排用于支持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政策。

第三条 奖补政策实行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公平公开、财力协调、注重绩效、动态调整、无效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为召集人,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相关州直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奖补政策管理制度,审核奖补政策设立、动态调整和实施兑现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调度工作,负责督促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设立

第五条  奖补政策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符合国家、省、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州人大议案要求;符合我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六条  设立的奖补政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定相冲突;

(二)不得超出州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

(三)不得以设立奖补政策为名变相安排工作经费和发放津补贴;

(四)不得新增一个行业领域的奖补政策就申请新设一项专项资金,现已设立用于奖补政策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有序调整;

(五)不得设立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六)不得设立前置条件无下限和奖补标准无上限的奖补政策;

(七)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奖补政策;

(八)不得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九)不得增加县级支出责任或向县级转嫁支出责任,中央、省、州已明确的共同事权除外;

(十)原则上不得在国省奖补政策上设立相同的州本级奖补政策,确需重复设立的,不能在国省基础上提标扩面,并明确资金来源;

(十一)原则上不得设立与现行奖补政策奖补方向或用途交叉、重复、雷同的奖补政策,确需设立的,应与原奖补政策保持统一,实施年限按照原奖补政策年限执行。

第七条  奖补政策必须坚持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奖补,以“后补助”和间接支持为主,主要奖补类别如下:

(一)贡献兑补类。是指对投资额、营业额、吸纳就业人数、贷款等指标有突出贡献的市场主体进行奖补。此类政策重点考虑增量指标和“1+5+X”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二)资格定补类。是指对获得省(高)级及以上资格(职称)认定、获奖、荣誉的对象进行奖补。此类政策主要考虑对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的品牌效应和技术支撑的资格荣誉。

(三)择优奖补类。是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办法,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对相对优秀的对象进行奖补。此类政策应事先公布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进行集体决策,公开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奖补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联席会议审核,州人民政府审定或报州委审定。奖补政策应当明确奖补标准上限和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按照新设立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奖补政策时,应当充分说明奖补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提供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执行期间的资金需求测算情况等。

第三章 调整和退出

第十条 奖补政策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或决定退出。

第十一条  奖补政策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席会议商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联席会议直接报请州委或州人民政府按政策设立程序予以调整。

(一)上级政策调整,需按上级规定重新修订;

(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调整,需按州委、州政府决策重新修订;

(三)奖补事项和奖补对象相同或相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

(四)根据政策实施绩效评价结果,需要调整修订;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奖补政策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席会议商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联席会议直接报请州委或州人民政府按程序退出或废止。

(一)与上级新的政策相违背或上级新的政策要求废止;

(二)州委、州政府决策不再执行;

(三)政策效能差,长期未进行兑现;

(四)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绩效评价结果无效;

(五)其他需要退出或废止的情形。

第四章 政策实施

第十三条 州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奖补政策清单情况,统筹安排奖补政策兑现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是无违法违纪行为、征信良好的个人。奖补对象为市场主体或单位的,必须是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或单位。

第十五条 奖补对象就同一事项涉及州本级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奖补对象就同一事项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州本级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奖补政策办理原则上按照以下流程:

(一)发布申报公告。各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每年1月发布上一年度奖补政策的申报公告,明确申报程序。

(二)申报。申报对象根据自愿申报原则,主动在申报公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三)部门联合初审。主管部门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汇总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并视情况与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联合初审,提出联合初审意见,加盖职能部门公章,形成奖补政策兑现资金方案报联席会议。

(四)联席会议联审。联席会议对部门联合初审形成的奖补政策兑现资金方案和意见进行联审,重点审查奖补对象条件资质、相关数据核校、奖补标准执行、是否重复奖励、奖补程序落实情况等,提出联审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五)集体研究。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联审意见,将奖补政策兑现资金方案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必要时再报州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六)公示。除涉密项目外,由主管部门根据集体研究结果,对拟奖补项目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向州财政局申请兑现。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州委、州人民政府。

(七)兑现。州财政局根据申请兑现方案,将兑现资金拨付至主管部门或县市、湘西高新区,再由主管部门或县市、湘西高新区支付至奖补对象。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奖补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对新增设立的奖补政策,应当对政策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财政可承受能力以及政策效益等方面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不理想的,不予设立。

第十八条 奖补政策每自然年度执行完毕后,应当通过部门绩效自评、财会审计监督、财政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与政策延期、调整、预算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  实行奖补政策绩效运行动态监控,对政策执行与绩效目标存在严重偏差,应当暂缓或停止执行,督促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奖补政策应当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建立健全奖补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不予公开外,奖补政策的文件依据、申报指南、审核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以及政策的调整变更、废止退出,都应当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及主管部门官网、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奖补政策实行“谁主管、谁解释、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制度,落实奖补政策管理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对奖补政策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每年度可选定部分重点奖补政策实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奖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由主管部门追回相应款项,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申领财政性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奖补政策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停止执行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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