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重要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1 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20〕1 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现对上述两个文件中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分为五大部分,共计176条。具体政策如下:
(一)帮扶企业渡过新冠肺炎疫情难关
1、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1)自2020年1 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2)自2020 年1 月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自2020 年1 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 年。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自2020年3 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自2020 年1 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 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10)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11)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严重缴费困难的,可按其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留成部分,最高按100%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12)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缴纳的,在后续缴费中抵减,或依规定申请退库。
(13)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至7 月与二季度应缴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14)自2020 年1 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5)自2020 年3 月1 日至2020年6月30 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
(16)自2020 年2 月1 日起,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17)从2020 年2 月起至6 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18)从2020 年2 月起至4 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20)2020 年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1)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截止日期由2020 年2月29日统一延长至2020 年3月31日。
(22)从2020年2 月1 日起,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23)从2020年2 月1 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机构申请缓缴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6 个月。减征正常和缓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24)疫情期间,省级以上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有特殊困难的,予以缓交;州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
(25)对复工复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26)从2 月17 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2、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27)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 个月内缴清。
(28)2020 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9)2020 年2 月1 日至6 月30 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30)2020 年2 月1 日至6 月30 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1)2020 年2 月1 日至6 月30 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32)自2020 年2 月22 日起,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33)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疫情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不得提前预交电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有困难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欠费不停电。
(34)疫情期间工业、住宿业、餐饮业、旅游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格90%结算。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5)延期还本,对于2020 年1 月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偿还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 年6 月30 日;延期付息,困难中小微企业2020 年1 月25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向银行申请延期付息,经银企具体协商,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 年6 月30 日,免收罚息。
(36)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
(37)到期日在2020 年1 月1 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38)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39)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 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40)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41)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 级和B 级企业扩大到A 级、B 级、M 级(新设立企业)。
(4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50%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43)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1%下调至0.5%;对到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要对春耕生产及稳产保供农产品生产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限10 个工作日办结。
(44)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 年期LPR 减100 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
(45)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省内罗霄山、武陵山片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度降低准入条件,其中:注册资本金下限可降低至3000 万元;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必须盈利,且年末净资产必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 倍。
(46)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灵活运用借新还旧、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稳定贷款。对相关企业单笔、单户及其关联方贷款余额上限调整为不超过净资产的10%。
(4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4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性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 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49)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 万元提高到110 万元。
(50)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 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51)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 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
(52)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
(53)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4 小时,最长不超过48 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先开立后核准。
(5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55)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56)对2020 年2 月1 日至7 月31 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按6 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50%,给予总额最高30 万元的贴息支持。加快“应急贷”业务办理,综合费率降低50%。
(57)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同时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再下浮10%以上,推动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减”。
4、减少企业用房租金
(58)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5 月租金,6-8 月租金减半收取。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59)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给予出租方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不与出租方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叠加。
5、加大企业稳岗补贴
(60)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对招录建档立卡户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61)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 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62)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 年12 月31 日。
(63)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
(64)从2020 年3 月1 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65)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66)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 年)》(湘人社发〔2019〕17 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67)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
(68)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
(69)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 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 个月以上的,给予300 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70)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 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71)开通“返岗直通专列”“返岗直通班车”等,推动人员合理流动,及时办理健康证等相关证明。对企业接新老员工包车返岗的,给予50%补贴。
(72)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1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按照1500 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6、加强企业复工保障
(73)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 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
(74)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75)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原料、物品、用工任务上限增加的成本,经核实后,由州、县财政分期、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76)对2020 年2 月—6 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 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
(77)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 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 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7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79)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80)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81)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 万—3 万头的,补助50 万元;3 万头以上的,补助80 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 元/头。
(82)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30 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
(83)省财政支持51 个“菜篮子”主产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给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
(84)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等新增纳入补贴范围;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简化蔬菜、生猪生产相关的19个品目机具补贴程序。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效,补贴资金结算由30 个工作日缩短为20 个工作日。
(85)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
(86)对生产防疫用物资的企业,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给予一定补助,并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87)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88)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89)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
(90)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
(91)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 年4 月30 日前披露。
(92)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式环保执法,及时提醒其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承诺遵法守规。对已安装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减少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93)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
(94)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95)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协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 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协调省局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和自动延期至一级响应后30 日换证。与防疫有关的企业申请换发证,在资料审查合格的前提下,企业承诺现场符合要求的,可以先期发证。
(96)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协调省局实行延期备案,对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自动延迟至一级响应后30 日换证,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
(97)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后30 天。
(98)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
(99)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对复工企业派驻联络员、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相关困难。
(100)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101)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
(10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购排污权但暂时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允许撤回申购、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103)市场主体和各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准完成后,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
(10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做到快送快检,特殊样品检测时间由3 天缩短到1 天。
(105)加大企业口罩、医用酒精、84 消毒液、红外体温测量仪等防护物资保障力度,通过企业自行采购、政府奖励等多途径解决。全州工信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口罩、医用酒精、84 消毒液、红外体温测量仪等防护物资的采购。
(106)州辖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企业原材料运行通畅。
(107)组建工作专班,坚持州县联动,分类分批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人员返企、原材料供应、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物资运输等难题。
(二)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7、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108)严格落实国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109)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除上级统一设立外,取消州内现行涉企一切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110)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 个月。
8、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11)严格落实国省各项用地优惠政策,支持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用于流通、服务、科教、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5 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
(112)支持协议转让方式合理使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对使用符合转让条件闲置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以协议转让方式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简化土地转让和过户程序。
(113)对使用已获批存量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对属于我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14)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115)在产业园区探索试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土地竞得人拿地后可直接开工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审批;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进行验收。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6)积极推动银企对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用好“应急贷”等业务,“应急贷”资金综合费率降低30%。
(117)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方式,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抵押等,全州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贷款增速,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有所降低,2020 年降低0.5 个百分点。
(118)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平台,鼓励县市政府及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出资参股,共同建立10 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新组建的政府性担保公司2020 年运营。
(119)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小微企业专营银行和科技银行,积极推进“银园”“银企”合作。
(120)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
10、降低企业用电等成本
(121)合理配置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和无功补偿容量,降低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费和力率调整电费。
(122)鼓励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建设6MW 以下的分布式发电清洁能源,对不享受国家补贴、平价上网的项目,在当地发改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即可自行建设。
(123)支持园区整合工业企业,统一享受大工业用电电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电报装时限压缩至低压10 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5 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0 个工作日,不得将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用电的前置事项。所有省级工业园区纳入城市电网。
(124)不得收取过头费,临时用电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企业内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125)落实供电政策,逐步实现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
(126)严格执行供气价格,加强监管,降低用气成本。
11、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27)各县市、湘西经开区各建1 家3000 平方米以上仓储物流分拣中心,建设一批满足发展需求物流园区。
(128)大力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在州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 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129)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200 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按上年度企业为原材料购进、产品外销所产生运输费用发票额给予2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
(130)加快保税物流中心(B 型)建设。
(131)精简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货物停征检验检疫费用,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
(132)推进州、县、乡、村四级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建设,特别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12、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133)探索“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严格执行“武陵人才行动计划”,每年引进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签订服务合同不低于三年的,可享受最高50 万元购房补贴或服务期内150 平方米以内免租住房。
(134)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到园区就业创业,在住房保障、创业、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135)与园区签有固定期合同的务工人员,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住房租购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136)加大企业用工的补贴力度,鼓励州内劳动力特别是州内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优先在本地园区企业就业。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搭建企业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平台。
13、降低企业社保费率
(137)降低企业社保养老保险费率,2000 人以下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2000人(含)以上的从12%起步,每年递增1 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费率。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
(138)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2021 年4 月30 日前,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
(139)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至2020 年12 月31 日。
1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140)州内企业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41)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执行期限至2021 年12 月31 日。
(三)支持及企业做大做强
15、开展重点企业对口服务
(142)建立年纳税5000 万元以上的骨干税源企业库,比照省级对口服务标准,州级提供专业对口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年纳税500 万元以上企业,县市、湘西经开区提供专业对口服务。
(143)对新引进或注册企业,其年产值不低于3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 万元、上缴税收不低于400 万元的,从设备购置、厂房租金、厂房装修、招工、物流等方面给予企业补助。
16、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144)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5 万元。
(145)鼓励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
(146)鼓励拥有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共享开放,提供检测和研发服务,除了省奖励外,给予最高15%比例的费用补贴,同一用户年度最高补助5 万元。
(147)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17、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148)对拟上市的企业,建立专家顾问团队,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149)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除了省奖补外,给予100 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50 万元。
(150)到2025 年前,全州新增2 家以上上市公司,对收购州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州的企业,除了省奖补外,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协助我州引进拟上市企业在我州注册的,并成功上市的,对相关团队奖励50 万元;中介机构推介在我州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相关团队奖励30 万元。
18、加快“四上”企业培育
(151)支持“新建入规”“小升规”“个转企”,并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其“升规纳统”超过一个自然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 万元;对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0 万元以上,奖励5 万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纳税总额200 万元以上,奖励5 万元;对新入规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等服务性企业每户奖励3 万元;对个转企的奖励3 万元。
(152)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153)建立“四上”重点企业培育库,加大对库内企业的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培养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的专项培训,提供扶持政策、财税知识、统计报表等辅导。
19、支持企业创品夺牌
(154)每年新创质量品牌70 个,宣传推广品牌35 个,重点营销品牌20 个。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 万元。对获得州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20 万元。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20 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5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质量标杆、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20 万元、省级的奖励10 万元。对获得欧盟有机认证产品、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155)对获得5A 景区、4A 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对获得五星旅游饭店、四星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156)对获得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奖励20 万元。对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单位,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20、加强品牌宣传推介
(157)积极组织开展产销对接会、客商恳谈会、产品推介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推介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展销会等品牌促销活动,鼓励行业协会、专业公司、社会力量等参与品牌营销工作,并按规定给予资补,增强我州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1、支持优势产业发展
(158)重点支持以酒鬼酒为龙头的白酒产业、以矿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绿色矿业、以铝基复合材料为主的新材料产业、以中药饮片和植物提取为主的生物及制药业、以生态文化为主的旅游业和康养业、以“两茶两果”“一烟一药”“一黄一黑”为主的特色农业等优势产业发展,对优势产业链相关企业,实行“一企一档”“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发展。
(159)对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按其上缴税收州县市、湘西经开区留存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2、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160)大力培育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00 万元、100 万元。
(16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23、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发展
(162)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造向中高端迈进,对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的,且未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从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 年内,除了省奖补外,每年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州、县市、湘西经开区分成部分的25%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三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24、加大创新平台建设
(163)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型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认定的,分别给予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补助。
(164)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不低于60%的补助。
(165)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园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对通过国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 万元,专项资金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 万元。
25、提升产业承载能力
(166)加快推进“135”工程升级版,对新建标准厂房开工后,前3 年进行贴息,每年按照贷款资金的2%贴息,2020 新建标准厂房100 万平方米,以后每年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新建一批标准厂房。
26、推动园区集约特色绿色发展
(167)参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鼓励园区加强国际、国内产业园区合作,设立合作园区,自设立当年起3 年内,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除省分享部分外,全额补贴合作园区。
(168)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对获批国家级高新区的,除了省奖励外,奖励200 万元,对获批省级高新区的园区奖励100 万元。
(169)强化园区目标管理,健全完善产业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进入全省园区综合评价排名较上一年度前进5 位以上的奖励园区有功人员10 万元,进10 位以上的奖20 万元,进20 位以上的奖30 万元。
(五)精准开展招商引资
27、加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
(170)对新落户我州的“三类500 强”企业(非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分别给予园区15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非“三类500 强”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 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80 万元资金奖励;抱团产业转移企业5 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3 亿元以上、10 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5 亿元以上,所有抱团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达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上的(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100 万元资金奖励。
(171)对新引进的“三类500 强”企业(非房地产、商贸综合体、商住综合体),或投资总额5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除予以财政奖励外,并从金融扶持、要素支持、通关物流、产权保护等方面给予“一揽子”优惠政策支持;投资总额1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28、加强招商项目跟踪服务
(172)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投资3000 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跟踪服务。
(173)优先安排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于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单个投资2 亿元或2个(含)以上抱团产业发展企业的项目用地需求。
29、严格落实招商政策
(174)支持县市区或园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土地价格、财政支持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目录并对外公布。
(175)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改变承诺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投资人予以补偿。
(176)各园区按照实际推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评估评审结果和入园正面清单,提供给入园项目共享使用,目录内的入园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评估,评估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