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现“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统称各片区),总面积119.76平方公里。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充分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落实“一产业、一园区、一走廊”核心功能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关键领域创新能力和水平,形成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建成贸易投资便利、产业布局优化、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质量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按照下列功能划分,结合区位特点和产业特色,差异化推进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长沙片区重点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突出临空经济,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电子商务、农业科技等产业,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中部地区崛起增长极。
(二)岳阳片区重点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
(三)郴州片区重点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突出湘港澳直通,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以及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第五条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加大开放力度,开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创新。
第六条 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七条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对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按照“指挥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自贸试验区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九条 设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重要政策、重大规划、重点项目实施,审议批准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及相关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协调解决跨部门重要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省商务厅加挂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牌子,作为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安排部署。
(三)研究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重大工作计划,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办法、政策措施。
(四)协调、指导、督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检查评估落实情况,总结创新案例,复制推广创新成果。
(五)对接国家自贸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
(六)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的交流联络,建立合作机制。
(七)指导各片区科学推进重大项目,合理安排本地区财政资金、债券资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
(八)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媒体资源,加强建设成果推介。建设自贸试验区门户网站,实行统一开发,一站集成,资源共享。
(九)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片区应分别成立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总体方案》和功能定位,制定并落实本片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推进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四)探索、总结改革创新举措,提出制度创新案例和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的建议。
(五)建立统计制度,统筹基础系统建设,实行统计原则、标准和口径一致。建立信息工作机制,及时报送、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数据、信息。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积极完成改革任务,开展制度创新。
第三章 投资改革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投资便利化机制,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在区内落地,探索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属于省级备案管理范围的,可由自贸试验区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一带一路”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对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支持设立国际产品标准中心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心,促进湖南企业及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
第四章 贸易发展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贸易综合监管模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逐步将出口退税、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部门、银行和企业数据开放共享,实现数据协同、简化和标准化。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加快影视产品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优化出口退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允许第三方以担保金方式为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专利权纠纷反担保服务。
自贸试验区探索解决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问题,将铁路运输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单证。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仓储货物物权电子信息管理,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优化境外食品类展品管理,简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临时注册验核程序,免于境外实地评审(特殊食品除外)。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促进文物回流。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开通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推动快速放验和通关。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开展矿石混配业务,完善仓储、分销、加工及配送体系,支持办好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支持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宝玉石交易。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重点国别、重点市场建设海外仓,适时开通跨境电商中欧班列铁路运邮的邮路出口业务,探索建设国际邮件、国际快件和跨境电商进出境一体化设施,支持汽车平行进口,逐步取消或放宽在教育、工程咨询、会展、商务服务等领域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支持离岸贸易业务和总部经济发展,建立全球订单分拨、资金结算和供应链管理中心。
第五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支持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一)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简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境内支付手续,无需事先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三)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四)对区内发生的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
(五)允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六)完善跨境电商收付汇制度,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
(七)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八)支持稳妥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支持开展外部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二)支持进口租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展境内外租赁资产交易。
(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
(五)增强金融推动产业绿色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便利化试点。
第六章 国际投资贸易走廊
第三十条 制定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投资贸易走廊的专项发展规划,探索完善区域协同开放机制和合作共建机制,推动自贸试验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采取以下措施,积极推进长江经济带沿线自贸试验区的合作共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联动发展:
(一)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产业协同合作能力。
(二)加强规划协同,打造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快捷物流通道及中部地区货运枢纽。
(三)探索完善异地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四)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允许港澳人员在自贸试验区从事相关服务业并享受国民待遇。
(五)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
(七)支持湖南省对本省高职院校招收香港学生实行备案,鼓励具备内地招收资质的香港院校增加在湖南招生名额。
(八)加强湘粤港澳四地文化创意产业合作,打造全球领先的5G视频和电子竞技产业基地。
第三十二条 支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获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航权资源,探索开展经停第三国的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加国际货运航班,建立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水果集散中心和进口医药物流中心。
支持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与岳阳三荷机场合作共建、协同发展,实现干线与支线联动,打造全省航空货运枢纽。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长沙金霞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动发展,提升中欧班列(长沙)运营规模和质量,加快建设长沙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推进跨境电商货运班列常态化运行。探索开展高铁快运。
第三十四条 提升岳阳城陵矶港区功能,全面推进黄金水道建设,加快建设岳阳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有序发展岳阳至香港水路直航航线,积极拓展至东盟、日韩、非洲等国家和地区接力航线。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探索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路径和模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支持承接产业转移。
第七章 中非经贸合作新路径新机制
第三十六条 制定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专项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对非经贸合作长效机制,探索地方对非经贸合作。
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办好中非经贸博览会,推进对非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和中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中非经贸合作新模式,推动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公共服务平台、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和交易中心。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
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打造中非客货运集散中心,探索加强岳阳城陵矶港与非洲重点港口的对接合作,建设岳阳水果、木材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拓展与非洲国家的空中客货运航线,支持扩大进口非洲棉花、咖啡、可可、腰果、鳀鱼、木材等优质农林产品,拓展中非农业合作。
第四十一条 统筹对非援助资源,实施对非人力资源培训等项目,助推对非经贸合作。
第八章 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制定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专项发展规划,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轨道交通装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绿色建造创新基地,支持发展航空航天衍生制造、试验测试、维修保障和服务网络体系,支持建设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和“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全球售后服务中心和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寄递服务网络、国际营销和服务体系。支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等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二手设备交易中心,促进我省优势产业走出去。
第四十五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工程机械、通信设备、轨道交通装备、航空等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探索开展“两头在外”的“航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业务试点。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完善重点产业链为目标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加强协同创新,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快速维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力改革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优化要素供给。
第五十一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制度,开展“证照分离”“一业一证”“一件事一次办”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第五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仲裁制度,搭建国际商事仲裁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渠道。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人才支持计划,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信息发布和报送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信息;通过规定的途径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各片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方便查询。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创新发展、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方案》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