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方面的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前期费)、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采取零基预算安排,暂定期限为3年;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和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聚焦项目、突出前期、注重实效、有效监管”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发改委共同管理。州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州发改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重点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包括:
(一)州本级项目以及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承担州级事权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二)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纳入国省规划的重大跨县市(含湘西高新区)项目,以及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对全州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奖励资金支持范围按照《湘西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州发改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按照年初集中申报和全年按需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初对符合支持条件、已启动相应前期工作的项目,组织集中申报;对后续新谋划并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需申报。
第九条 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发改部门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按程序向州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并对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资金申请额及支出事项,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州发改委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查,编制州重点项目前期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州财政局商议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对申报材料不齐备以及有必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应要求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工作跨年度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申报或采取一次性申报、跨年度拨付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与方式
第十四条 州本级项目以及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承担州级事权的重大项目达到预可研深度的,全额安排前期费;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纳入国省规划的重大跨区域项目,达到预可研深度后按照80%比例安排前期费;各县市和湘西高新区实施的对全州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达到预可研深度后按照40%比例安排前期费;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决策安排。
第十五条 对采取集中申报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进行安排;对采取按需申报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即报即审、即批即拨方式。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前期工作跨度较长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可按照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金额预拨20%资金,剩余80%资金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择优采取按进度拨付和合同执行完毕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州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后,对未完全安排资金按照《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州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以资金使用绩效为导向,全方位规范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支付、采购、监督行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州发改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目标跟踪管理,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视绩效评价结果提请州人民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核减金额。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发改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此前州本级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