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州,树立质量管理标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州长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
第三条 州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州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定获奖组织6个,个人3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州长授权,设立州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管局,由州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州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州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等。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下设评审组和监督组。评审组主要负责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受理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等工作。监督组主要负责监督州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州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湘西州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五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经营绩效卓越;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近三年来主要质量、技术和经济等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处于州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州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州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六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州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州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对未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州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为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湖南省地方标准《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价准则》(DB43/T 2517)、《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州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查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依据现场评审准则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州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对州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州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州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查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经评委会主任审核、州长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获得州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杯、证书。有关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报州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议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州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州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四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撤销其州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州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州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承担州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 员、评审人员要严格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纪依职权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监督组应当对州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并向评委会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州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四条 接受州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州长质量奖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