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小过重罚”损害执法公正与温度
□牟太梅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行政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影响其生产生活,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利于人民群众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更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7月10日,光明日报)
近几年,一些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小过重罚”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就谈到一个案例:74岁个体户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元,维权长达6年……最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小过重罚”案件,这不仅仅是个案的悲剧,更是法治精神被扭曲的缩影。在公众眼中,这样的处罚显然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不仅未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温度,反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与冷漠。这样的案件,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在无形中侵蚀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心。
“同情心”虽能引发社会的共鸣,但绝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法治社会,需要的是法律的严明与公正,而非情绪的波动与怜悯。正如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所言,这些案件之所以需要纠偏,其本质在于它们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执法公正性上站不住脚。因此,我们必须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寻找解决之道。
要有效纠偏“小过重罚”现象,关键在于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每一项行政处罚都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进行及时纠正。同时,也应看到,监督机制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构建的行政罚款类案监督数据模型,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范例。这样的创新举措,不仅提高了监督的精准性和效率,也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
当然,加强执法监督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杜绝“小过重罚”现象的发生。这要求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改革。立法者应当更加审慎地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每一项规定都能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执法者则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项处罚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小过重罚”现象的发生,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此外,还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时,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法治政府建设才能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